一般旅館登記+五星級認證= 國際觀光旅館? 華生, 你突破盲腸(誤)了!

電影「福爾摩斯」的海報

五月報稅月結束沒多久,但一般人也心知肚明自己「上繳」的辛苦錢,其實政府是不會善加運用,尤其是立法諸公的效率,真讓人有種「自作孽,不可活」的窘態→因為是自己用選票讓他們當選的。我們之所以選出立法委員並不是要讓他們名正言順地將大部份的時間與人民的稅金用在立法委員自己的選民服務與作秀,每年都有無數攸關人民權益的法律草案堆積在立法院的角落裡,能否重見天日,都還是個未知數,至於幸運地排入議程與審查,就變成了奢求。

關於這個議題,其實是在今年三、四月時,有一位同業跟筆者提起,先看看他的臉書回顧怎麼說:

這樣的業界做法,即先取得「一般旅館登記」以及「星級認證」以求儘早合法營業,而國際與一般觀光旅館類別的申請核可,則變成不急於一時的選項(因為有的是時間跟你磨),逐漸成為趨勢。於是,近幾年的星級評鑑雖立意良善,但殊不知成為業者方便法門,而一般民眾對國際(一般)觀光旅館和一般旅館的差異也沒概念 → 華生,你突破盲點了!



於是,與其在私下碎唸,倒不如追尋源頭,詢問主管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在今年4月2日以電子郵件的方式詢問相關問題:

(原文內容如下,提問的方式有些類似公務人員筆試的口吻)
您好,

近來有旅館同業分享幾年前的評論,卻也點出相關法規的弔詭之處與修改、存廢的問題。

依附加圖檔與相關法令的內容與現況,觀光旅館的籌設需由交通部觀光局審核才可以動工興建,至於一般旅館的籌設則由地方政府管理並採登記制,只要通過消防及內裝檢驗,並取得合法使用執照便可申請登記(動工前與完工後都可以申請)。

在星級評鑑推動前,對於籌設觀光旅館等級的旅館業者來說,都會先向觀光局申請審核才動工(從籌備期至開幕營運所花費的時間長);而在星級評鑑推動後,申請一般旅館登記的業者也能合法取得五星認證,只要軟硬體的評比分數夠高(從籌備期至開幕營運所花費的時間相對較短)。至於一般消費者受政府鼓吹之下,只會在意星級而不管觀光旅館與一般旅館的差異(甚至無法分辨)。

於是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大飯店業者為了縮短籌備期並儘早投入營運,改採「先求有再求好(或是不求好)」的策略,先取得一般旅館與五星認證,至於觀光旅館類別的申請審核似乎就變得可有可無,不急不徐;反觀按照既有規定申請觀光旅館籌設審核的業者卻失去商機搶先的機會。


問題一:觀光旅館業之名稱及其管理規則的必要性?是否仍符合現今業界需求?
問題二:旅館業管理規則再加上星級評鑑能否完全取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問題三:業者取巧的方式是否構成違法之要件?
問題四:就此問題是否也該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的立委諸公進行請願?


煩請承辦相關業務的單位人員撥冗幫忙解答或釋疑,謝謝!

時隔一個月,原本以為去函會被淹沒在眾多的郵件之中,不會有回應(或者說「會有回應是痴人說夢」),沒想到在5月2日收到回函:

沈君您好:

  冒昧打擾,敝姓X,是觀光局的承辦人,有關您106年4月2日的電子郵件反映觀光旅館籌設、一般旅館籌設及星級旅館評鑑等相關制度疑義一案,由於涉及層面較廣,局裡的長官憂心單純以文字回覆您無法說明清楚,故請我另外寫信給您,歡迎您方便的時候,撥冗到局裡交流想法,或是打電話給我,由我親自解說較為完整。

  另外我也提供一些背景說明資料給您參考:
    一、觀光旅館與一般旅館均是以「客房出租服務為核心,附帶提供餐飲、會議場所
休閒設施等服務」,兩者主要差異如下:
        (一)「營業項目」不同:觀光旅館登記的營業項目為「J901011觀光旅館業」;一般
旅館登記的營業項目則為「J901020一般旅館業」。
        (二)「主管機關」不同:觀光旅館依其設施設備的完整性又區分為「國際觀光旅館」
及「一般觀光旅館」,除位在直轄市的一般觀光旅館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其餘
一般觀光旅館及所有國際觀光旅館的主管機關為「本局」;一般旅館的主管機關則為其
營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三)「籌設程序」不同:觀光旅館在興建前或以既有建物改建為觀光旅館前,須先向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設,經審查符合「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規定准予籌設,始得登
記為觀光旅館業及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辦建照或變更使照;一般旅館則無須先申請核准籌設,逕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一般旅館業即可。
        (四)「合法營業證明文件」不同:觀光旅館籌設完成後,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完成
查驗,核發「營業執照」及「專用標識」,始得營業;一般旅館則是完成登記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營業登記證」,始得營業。
        (五)整體而言,觀光旅館因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及符合「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
準」規定,相較於一般旅館,雖籌設期間較長,但多具有較完整的設施設備、健全的財務
結構、周延的建築設計與後勤服務規劃等,故體質較佳,投入市場後將更具有長遠競爭力。
    
     二、觀光旅館與一般旅館為了建立忠誠的客戶群體並與同業競爭,最常見的做法是透過「品牌策略」(如加盟國內外連鎖旅館品牌或建立副品牌),做好「市場區隔」及「市場定位」,確立目標群體,通過與該群體的持續溝通與反饋資訊,提供創新服務與制定相應行銷策略。本局為協助尚未完善品牌行銷策略的觀光旅館與一般旅館,做好「市場區隔」及「市場定位」,自98年起推動星級旅館評鑑制度,藉由建築設備與服務品質多項指標,並配合趨勢融入綠建築、環保等元素,為旅館整體服務品質作全面性的檢視,再評給旅館符合其市場定位的星等。換言之,星級旅館評鑑是一種「品牌行銷」制度,為了協助參加評鑑的觀光旅館或一般旅館,藉著它相對客觀的評鑑基準,來吸引國內外旅客的信賴,故與觀光旅館籌設、一般旅館籌設等「產業管理」制度不同。
    
   三、無論是為追求較佳體質、長遠經營而選擇觀光旅館籌設,或是希冀儘速投入市場儘
快回收成本而選擇一般旅館籌設的旅宿業者,如尚未完善其品牌行銷策略,或欲藉由評鑑
結果再次檢驗確立其品牌定位者,皆適合參加星級旅館評鑑。

    四、另為因應旅宿產業發展趨勢,是否維持現行觀光旅館與一般旅館的分類或籌設管理
制度可再檢討,本局將持續朝流程簡化及提升行政效率方向研擬,也誠摯歡迎先進提供寶
貴意見。

(以上為交通部觀光局的回覆內容)

首先,「觀光旅館」一詞的存在本身就有些問題:是指一般旅館不能接待觀光客?還是觀光旅館不能接待商務客?是要硬體設備齊全且多樣才夠格稱做「觀光旅館」?那是想在館內進行導覽觀光還是聊備一格成為觀光景點才行?現今旅館的定義、功能、客群隨著時代已有所變動更新,單純使用「旅館」一詞是否可行?


其次,公務機關的效率有多「驚人」,相信對於想在台灣開設公司的國內民眾與國外人士而言,心有戚戚焉,可謂是曠日廢時的大工程,不論是美國與歐洲商會都曾公開批評過。為了配合法令(或者「奉公守法吃乖乖」)而細火慢煎,雖不至於十年磨一劍,但錯過的時機與耗損的投資成本每每讓人心驚肉跳(而且還被超捷徑的業者輕蔑地吐舌頭,更可惡! ←派屈克,你這什麼跟什麼?!)。除非……你的政商關係夠好,後台夠硬,「秒過」的案例也不是完全沒有……。

再者,《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旅館業管理規則》以及《星級旅館評鑑作業要點》是否有合併或整合的必要性?比方像是同部法令中的專章或是章節,讓業者有所明確依從。不然,「一般旅館登記」加點「星級旅館評鑑」的「套餐方案」,吃完再外帶「觀光旅館業執照」回家慢慢吃,日後恐怕會成為人氣餐點組合。
外國速食店過期的超值全餐組合
只是,專責單位的回覆,琢磨估計也是回到「老鼠跑迴圈」的循環,要修改?評估討論加上立法院相關議程無止盡的等待。Guess what?(你猜後來怎麼著?) 後來,派屈克在業務承辦單位第二次詢問意向的來信中回覆:

X先生您好,
先前有收到您的回信,由於適合拜訪的時間以週末為宜,而公務部門的上班時間只在週間日期,因此時間恐怕難以對得上。至於釋疑的部份,則視貴局方便的形式為之。謝謝。

由於本人目前只能在週末揪得到人一起「壯膽」,增加「份量」,所以暫且沒辦法去公務部門喝咖啡囉~~~法規相關的議題,也曾在今年年初「GOTCHA 會館飯店 GO! 旅館業者與政府法令的鬥智鬥法鑽漏洞?!」一文分享討論過→ 台灣的法規問題以及市場大亂鬥是要用什麼方式解決?說來說去只有人禍,所以……去面壁吧!「你很弱耶,派屈克!」因為我沒法度咩~~~拿全國人民的錢卻不好好辦事的立法諸公都那樣了,更遑論依法行政的公務人員?我還能怎樣?

在〈一般旅館登記+五星級認證= 國際觀光旅館? 華生, 你突破盲腸(誤)了!〉中有 6 則留言

  1. 一般觀光旅館與國際觀光旅館僅在硬體的「客房大小」、「廚房大小」及「電梯容量」上有些許差異,其餘都一樣。可參考過去的新聞專題報導: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71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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