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華管理顧問公司(Horwath HTL Corporate) 2018年台灣飯店業座談會之三 — 管理合同商務條款第一課

*2017年第二屆台灣飯店業座談會系列文:系列文01系列文02系列文03
*2018年第三屆台灣飯店業座談會系列文:系列文01系列文02系列文03

小組座談來賓。右:洲際酒店集團台灣大中華區發展總監 – 廖淑珒女士 / 中:台中全國大飯店副董事長 – 柴俊林先生 /  左:浩華管理顧問公司項目總監 – 桂丹丹女士

這個段落的小組座談其實就是分享台中勤美洲際酒店在簽約初期,台灣業主與國際連鎖酒店集團互動(交手?) 的經驗。一起來看看當時的分享。

洲際酒店集團台灣大中華區發展總監 – 廖淑珒女士表示,當前旅館館理模式的趨勢以「全權委託管理」為主,其次為「特許經營」的加盟方式,而「獨立自營」的方式則為後。關於「管理合同商務條款第一課」,廖女士與台中全國大飯店副董事長 柴俊林先生共同分享了必須要注意的事項如下:

1. 仔細評估最重要,及早讓委託管理的國際連鎖酒店集團參與開發案。除了請酒店集團先進行專案評估外,亦可以請專業的旅館管理顧問公司評估。

2. 由於一份委託管理合約的有效期至少為15年以上,因此仔細評估的重要性在於可減低「歹戲拖棚」的機會。至於挑選所欲合作的酒店品牌,同樣也要業主評估過才行。

3. 業主與國際連鎖酒店集團有初步的共識(包含預估的成本花費)之後,在簽定正式管理合約前,會簽署「合作備忘錄(MOU,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或「意向書 (LOI,Letter of Intent)」,合作備忘錄與意向書都不是正式的合約類型(除非條文中有特別約束規範),因此在法律上不具任何效力。通常,台灣地區業主簽署意向書所需的平均時間為6個月至1年,至於大陸地區則為1個月,二個地區的業主態度差異在於台灣重情 >理 >法,至於大陸則是理 > 法 >情,因而面對合約法律時,自然是大陸業者能較快定案。

4. 業主的開發案若遭遇政府等不可測的因素(地目變更、環境影響評估等)影響到簽約進度,務必要跟酒店管理方告知,以利後續開發案的進行。

    以台中勤美洲際酒店的狀況來說,在正式簽約之前,業主與洲際酒店集團之間已經來來回回、走走停停二年多,洲際酒店集團甚至幾度想放棄這個案子,在這個過程中,主要卡在於開發案的地目變更及政府審核時間與期程問題,而洲際酒店集團未能即時收到業主方進度狀況的回報,造成認知落差。目前開發案已在去年正式簽約,並預計最快在今年第二季動工。

5. 簽定管理合約。
    管理合約規範著管理方的權利與委託方的義務,需留意的狀況有:
    (1)管理方(國際連鎖酒店集團)為均為股票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上,都有必須的規範與程序要遵守,比方開發案的管理合約即為其中之一。

    (2)營運相關系統費用在洽談合約時,經常是管理方難以解釋與說服的部份。(業主通常考量是否物有所值?折扣或不二價?管理費用的細項分科?等部份)

    (3)合約文字條款的爭議歧見,如「違約中止」的定義、狀況、情節輕重的對應處置,是否會有「動輒得咎」的規定。

    (4)禁止特定區域範圍內的競業狀況。業主會在意國際連鎖酒店集團是否會為了擴大集團的利基,而在附近地區再與其他業主簽定合約。現場來賓廖女士說明就算集團真的有如此的規劃安排,也會是同集團的其他品牌(不至於同品牌對打),客層互不重疊,也能帶來群聚效益。

   (5)彈性合約的可能性與趨勢?
        洲際酒店集團的廖女士表示,由於委託管理合約效期都至少要十五年以上,效期期滿後除了續簽委託管理合約外,亦有另一種看法是改簽特許經營的加盟合約方式。這樣的見解或趨勢除了有利於業主的成本下降之外,另一方面,由於委託管理已至少有十五年的「按表操課」與品牌的「潛移默化」,業主的酒店管理已有相當程度的「定型」,改為特許經營的方式,應不至於「走鐘」或損及品牌形象。

座談會系列文的最後一篇將分享的是「CEO對話 ─ 晶華酒店集團董事長 v.s. 浩華管理顧問公司亞太區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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